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按实际类别水价结算水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