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用水业务申请限时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公众投诉和查询机制,及时受理投诉,提供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