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安全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文物、园林、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