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