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二)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