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以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