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等文化艺术作品,以及微视频、微电影、纪录片等网络传播作品。鼓励研发设计和生产经营特色旅游商品,对体现太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和黄土高原风情的产品进行包装和推介,通过"网络体验+消费"模式,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