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景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