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