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