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