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且在本省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时间十年及以上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

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若在免检期限内存在排放超标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