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种业、深海、航天、生物医药、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

鼓励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高端科研仪器设备,开展融资租赁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