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采取主动征求、收集和日常接收等方式,征集人民建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以及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等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专项征集的议题及相关情况说明、建议提交的途径和方式、征集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上发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