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会同相关督查部门定期开展人民建议联合督办,对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加强对本机关和下一级国家机关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的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