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反馈人民建议办理情况:

(一)对于主动征求、收集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征集情况的方式集中反馈;

(二)对于日常接收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建议人反馈;

(三)其他反馈方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