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反馈人民建议办理情况:(一)对于主动征求、收集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征集情况的方式集中反馈;(二)对于日常接收到的人民建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建议人反馈;(三)其他反馈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