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登记、受理、转送、办理人民建议,并对具有价值的建议予以充分吸纳、落实。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办理人民建议,可以采用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论证,邀请建议人、专家学者等参加;人民建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共同参加。相关调研论证形成的意见作为办理人民建议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