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六)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