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