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