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占用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