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