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