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