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