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