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