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