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事故,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