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