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自行终止六个月前未告知审批机关,造成在校学生未及时妥善安置的,由审批机关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