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校园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修,不得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采取联建或者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