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一)不督促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二)不履行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三)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职责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