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督促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

(二)不履行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