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