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