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