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