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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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