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