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