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