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