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动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