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