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