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火灾统计分析、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记录、证书;
(二)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抽查有关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三)询问有关消防安全情况;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后归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