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