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火灾防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