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和逃生避难器材。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固定式逃生梯、逃生滑道、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