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