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设立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