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设立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