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一)确定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三)制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船身长度限制、编号造册、乘载人数限额等相关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