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和管理职责:

(一)确定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三)制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船身长度限制、编号造册、乘载人数限额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